2025年度全市政法机关联合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公布,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则案例入选
近日,2025年度全市政法机关联合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公布,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则案例入选。
张某、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害清算案
——公司股东逃废债,数罪并罚受严惩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由张某、王某设立并共同经营,张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王某担任董事。张某、王某和某科技公司结欠债务50余万元,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后进入执行程序。因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因某科技公司资不抵债,法院依法将该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法院受理某科技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根据债权人提供的线索并经法院后续调查发现,执行案件终本后,张某将其名下宅基地房屋出售,并指令买方将所得房款30万元付至其母亲银行账户,用于支付未经法院诉讼确认的其他债务,致使上述判决无法履行。另外,在某科技公司破产清算期间,张某、王某故意隐匿公司对外应收款、设备,导致上述财产未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配,造成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9.5万元。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事实。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执行法院依法审理,以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犯妨害清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以王某犯妨害清算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并隐匿破产财产妨害清算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执行人明知债务未履行,仍心存侥幸,将应得房款转移至亲属名下账户逃避执行,人为制造“执行难”。同时,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张某、王某故意隐匿公司对外应收款、设备等破产财产,直接妨害破产清算秩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院依法追究逃债人的刑事责任,并判处一人实刑,有力打击了逃废债行为,也警示债务人诚信履行司法裁判确定的义务。
黄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票据私下“贴现”规避执行被判刑
【基本案情】
黄某系某建材经营部的经营者,因拖欠货款、借款被诉至法院。诉讼中,黄某分别与多名债权人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债务总额逾百万元。后黄某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相关案件先后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院调查发现,在上述案件审理及执行期间,黄某为逃避执行义务,要求客户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将应付货款40万元以承兑汇票
形式支付,而非直接转入其名下被法院冻结的银行账户,并私下贴现将所得汇票变现且转移隐匿贴现资金。此外,黄某还要求该公司将19万元直接汇入债权人陆某的账户,用以清偿未经诉讼确认的债务,致使法院生效裁定无法执行。后黄某主动投案,与各债权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目前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执行法院依法审理,以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黄某利用承兑汇票这一金融工具,将本应纳入法院监管的经营性收入进行“体外循环”,意图制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而且指使次债务人擅自支付未经诉讼确认的债务,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履行。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追究刑事责任,昭示无论规避、逃避执行的手段如何花样翻新、隐形变异,都掩盖不了拒不履行的实质,也逃避不了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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