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新闻

关于划定张家港市部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公告来啦!

张家港新闻 2026/5/15 9:14:43 172次 0条点评
摘要 为加强我市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张家港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起草了《关于划定张家港市部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张家港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张政发规〔2021〕2号)的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网发布了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划定张家港市部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具体内容一起来看下


      为加强我市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张家港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起草了《关于划定张家港市部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张家港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张政发规〔2021〕2号)的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2日内(2026年5月13日—2026年6月13日),公众可通过电话或邮件的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1.反馈方式

      电话:0512-67084130(工作日8:30—11:00,13:00—17:00)

      邮箱:zjgsjtjhdglkzq@163.com

      2.附件1:《关于划定张家港市部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划定张家港市部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公告》起草说明

张家港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5月13日

      附件1:

关于划定张家港市部分高速公路

建筑控制区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市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公路发展实际,划定我市境内张靖皋长江大桥(张家港段)、苏通第二过江通道(张家港段)、沪武高速(张家港段)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范围。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起三十米,互通立交、特大型桥梁隔离栅外缘起五十米范围为建筑控制区。没有隔离栅的,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在建公路的用地外缘,暂以初步设计批复的用地区域为准。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迁移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垂直投影不得在建筑控制区范围内。

      三、市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各区(镇)人民政府在审批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时,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还应当满足安全视距等要求。

      四、本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公路的建设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抢建、抢种。

     特此公告。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3日





      附件2:

《关于划定张家港市部分高速公路建筑

控制区的公告》起草说明

       为加强我市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张家港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起草了《关于划定张家港市部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一)落实上位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其中,《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我局作为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起草本《公告》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发布,是依法履行职责、落实上位法规定的具体举措。

      (二)保障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张靖皋长江大桥(张家港段)、苏通第二过江通道(张家港段)、沪武高速(张家港段)是我市境内在建的省级重大交通项目。提前划定上述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可从源头上防止违法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三)明确审批依据和管控边界。通过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为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区(镇)人民政府在审批涉及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时,提供清晰、统一的管控边界和审批依据,避免因边界不清产生管理争议或遗留问题。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三)《江苏省公路条例》

    (四)《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五)《公路路政管理技术标准》(JTG4110—2024);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

      三、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等规定,我局于2026年2月启动《公告》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我局对上述法律法规中关于建筑控制区划定的具体标准和管理要求进行了系统梳理,并对张靖皋长江大桥(张家港段)、苏通第二过江通道(张家港段)、沪武高速(张家港段)的线位走向、用地范围及沿线现状进行了核实。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划定范围标准、管理要求、部门职责分工及禁止抢建抢种等内容,形成《公告(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分为共四个部分,分别明确了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标准、管理要求、部门职责和禁令事项。

      第一部分明确了划定范围的具体标准。规定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从隔离栅外缘起算,一般路段为三十米,互通立交、特大型桥梁路段为五十米;没有隔离栅的,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在建公路的用地外缘,暂以初步设计批复的用地区域为准。

       第二部分规定了建筑控制区内的管理要求。明确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事先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对划定前已合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保障运行安全确需拆除、迁移的,依法给予补偿。同时,对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提出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垂直投影不得落入控制区的要求。

       第三部分明确了相关部门和属地的工作职责。要求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区(镇)人民政府,在审批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时,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及平面交叉道口的,还需满足安全视距等要求。

       第四部分设定了禁止抢建抢种的条款。规定本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公路的建设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抢建建筑物、抢种地上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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