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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镇部分村委会撤并调整工作相关问题解答

张家港新闻 2020/10/22 9:59:35 945次 返回资讯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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