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6名男同性恋者酒店内开房吸毒 并涉嫌聚众淫乱
昨天上午,一个男人因吸毒后聚众淫乱,被江干法院判刑。这也是浙江首例男同性恋者聚众淫乱案件。
来某(化名),30岁,安徽人,无业,离异,儿子5岁。
去年6月17日中午,来某在江干区艮山西路一家快捷酒店开了间房。之后他通过QQ或者手机联系了5个男人(70、80、90后都有),5个男人先后来到房间。
在房间里,来某拿出冰毒(后被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给其中3个人吸食,随后6个人进行淫乱活动。
晚上9点多,民警查房,来某等人被抓。
民警问来某,吸毒后做了些什么?
他交代了聚众淫乱的事实,其他5人都说,和来某原本素不相识,是他主动邀自己参加的。
来某作为首要分子,因涉嫌聚众淫乱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去年12月25日,江干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庭上,来某说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但是不认为自己犯了聚众淫乱罪。他说,这是他们这个特殊群体的一种自愿自发行为,不是犯罪。
昨天,江干法院对此案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来某容留多人吸毒,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此外,他纠集多人,聚众进行淫乱活动,构成聚众淫乱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法院判决,来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刑6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刑6个月,罚金1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如果收费了算不算聚众淫乱
承办法官:聚众淫乱活动的参与者都是自愿的,不收费。如果淫乱活动中,一方收取了另一方费用,几个人在一间房内发生性行为,那么是作为卖淫嫖娼来处理的,要受到治安处罚。因为卖淫嫖娼不仅仅限定为男女之间的行为,男人之间或者女人之间也算。而卖淫一方的组织者可能涉嫌组织卖淫罪,而不是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的来源
聚众淫乱罪来源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
1997年刑法修订,流氓罪被拆成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四个小罪名。聚众淫乱罪由此而来,“流氓”的叫法从刑法中彻底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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