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巴特购物广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监测报告(二)
4.主要污染物及治理情况
4.1 废水产生及治理情况
本项目厂区按“雨污分流”制实施,项目地内建设雨、污分流管网,废水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和餐饮废水。生活污水产生量约为91578.5吨/年,经市政污水管网接入张家港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餐饮废水产生量约为26953.28吨/年,经油水分离器隔油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张家港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处理达标后排入东横河。具体污染物产生环节及治理情况见表4-1。
表4-1 水污染物产生及处理情况
废水来源 |
废水量(t/a) |
处理措施 |
生活污水 |
91578.5 |
经污水管网接入张家港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 |
餐饮废水 |
26953.28 |
经油水分离器隔油处理后接入张家港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 |
4.2 废气产生及治理情况
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厨房燃料燃烧废气、油烟经SUPAR油烟净化器处理,经竖井至裙房屋顶净化排放;(2)地下停车场汽车尾气,经排风管引至在绿化带内排放,产生少量无组织排放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3) 垃圾收集点产生的少量废气,主要产生少量无组织排放氨、硫化氢;(4) 本项目共5台真空燃气热水锅炉,产生少量燃料燃烧废气,汇集同一根烟囱排放。具体污染物产生环节及治理情况见表4-2。
表4-2 废气产生及处理情况
产生工段 |
污染物成分 |
排放情况 |
餐饮 |
油烟 |
油烟经SUPAR油烟净化器处理,经竖井至裙房屋顶净化排放排放,共有11台油烟处理装置。 |
地下停车场 |
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 |
经排风管引至在绿化带内排放。 |
垃圾收集点 |
氨、硫化氢 |
少量无组织排放。 |
燃气热水锅炉 |
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烟尘 |
汇集同一根烟囱排放,仅冬季使用。 |
4.3 噪声产生及治理情况
本项目主要为区内增压泵房、变配电房、通风系统设备及车辆等噪声;商业用房导致人流量增大产生的噪声。设封闭式泵房,房内采取吸声措施,设备安装减振设施,各类水泵除采用低噪声型、水泵基础及水泵与管道连接采用减震措施,并且泵房内管道采用减震支、吊架;通风设备选用低噪音型,设备基础设减振器;变配电房采取减振、隔振措施,变压器采用低噪声型。区内空地种植绿化,以吸收和阻隔噪声通过距离衰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4 固废产生及治理情况
本项目主要为生活垃圾、餐厨垃圾,集中收集后每天定时由环卫部门清运。
本项目固废产生及处理状况见表4-3。
表4-3 固废产生环节及数量、处置一览表
固废名称 |
类别 |
数量(单位L/a) |
处置方式 |
办公垃圾 |
一般固废 |
350400 |
垃圾袋装后收集至楼内各垃圾暂存间,由环卫定期清运 |
购物垃圾 |
一般固废 |
7008000 | |
餐饮垃圾 |
一般固废 |
2628000 |
5.环境影响批复的要求
5.1 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张地2005-A39号地块商业用地(曼巴特购物广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曼巴特(张家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由江苏久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张地2005-A39号地块商业用地(曼巴特购物广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和苏州市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对该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苏评估[2011]36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和苏州市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的技术评估意见,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张地2005-A39号地块商业用地(曼巴特购物广场)项目建设。地块范围:河西路以西、朱港巷路以南、南门路以东。总占地面积为3445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253327平方米。分A、B两区块,A区占地28980平方米,功能以高档商业(百货)、商务写字楼、酒店为主,B区占地5472平方米,功能以商务写字楼、酒店为主。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防范应急方案,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必须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区域内废水主要包括居民生活污水和餐饮废水,餐饮废水经隔油处理后与生活污水接管进入张家港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外排。
2、施工期必须采取有效的废气、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3、施工期间必须严格实施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低噪音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夜间22:00-6:00禁止施工作业,若确需连续浇铸,必须报我局同意。建设期场界噪声标准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要求。水泵、风机、变电设施等设备要采取措施控制噪声和振动,不得影响周围环境。
4、制定和落实固体废物(废液)的收集和贮存、综合利用、安全处置的实施方案,实现“零排放”。
5、商业用房若进驻餐饮及娱乐项目另行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三、项目建成按规定程序向我局申请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四、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6.验收监测内容
6.1废水监测
6.1.1 废水监测内容见表6-1。
表6-1 废水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
废水监测点位 |
监测项目 |
监测频次 |
W1生活、餐饮污水接管水 |
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磷、动植物油 |
于2015年5月7日、8日连续监测二天,每天采样四次。 |
W2第二污水厂排放水 |
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磷、动植物油 |
于2015年5月7日、8日连续监测二天,每天采样一次。 |
W3 1#油水分离器原水 |
动植物油 |
于2015年5月7日、8日连续监测二天,每天采样二次。 |
W4 2#油水分离器原水 |
动植物油 |
于2015年5月7日、8日连续监测二天,每天采样二次。 |
W5 3#油水分离器原水 |
动植物油 |
于2015年5月7日、8日连续监测二天,每天采样二次。 |
W6 4#油水分离器原水 |
动植物油 |
于2015年5月7日、8日连续监测二天,每天采样二次。 |
6.1.2监测依据
废水采样按国家环保总局HJ/T 91-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执行。具体分析方法见表6-3。
6.2废气监测
6.2.1废气监测内容见表6-2。
表6-2 废气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
污染源名称 |
排气筒编号 |
监测点位 |
监测项目 |
监测频次 |
油烟处理设施排气筒 |
Q1排气筒(EAF8-7) |
排放口按规范开设直径为8cm的监测孔。 |
饮食业油烟 |
于2015年5月7日、8日连续监测二天,每天五次. |
Q2排气筒(EAF8-3) | ||||
Q3排气筒(EAF8-5) | ||||
Q4排气筒(EAF8-14) | ||||
无组织排放废气 |
/ |
上风向G1、下风向G2、G3、G4 |
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氨、硫化氢 |
非甲烷总烃、氨、硫化氢于2015年5月7日、8日连续监测二天,每天三次;氮氧化物于2015年5月21日、22日连续监测二天,每天三次。 |
备注:本项目11台油烟处理器,由于监测条件限制本次验收监测其中4个排气筒。本项目燃气热水锅炉仅在冬季使用,本次验收未监测。
6.2.2监测依据
有组织排放废气监测按GB/T 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实施监测,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按HJ/T 55-2000《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及GB 14557-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关要求实施监测。具体分析方法见表6-3。
表6-3 监测项目、分析方法、检出限、监测仪器及型号
监测项目 |
分 析 方 法 |
监测、分析仪器及型号 |
方法检出限 | |
废水 |
pH值 |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6920-1986 |
PHS-3E 型pH计 |
0.1 |
化学需氧量 |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399-2007 |
CTL-25型快速消解器 T6新锐可见分光光度计 |
2mg/L | |
悬浮物 |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11901-1989 |
AB204-S型电子天平 |
4mg/L | |
氨氮 |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5-2013 |
AA3连续流动化学分析仪 |
0.04mg/L | |
总磷 |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0-2013 |
AA3连续流动化学分析仪 |
0.01mg/L | |
动植物油 |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2012 |
F2000红外光度测油仪 |
0.04mg/L | |
有组织废气 |
废气量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1996 |
TH-880F型微电脑烟尘平行采样仪 |
/ |
饮食业油烟 |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
TH-880F型微电脑烟尘平行采样仪 F2000红外光度测油仪 |
0.15mg/m3 | |
无组织 排放 废气 |
氮氧化物 |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79-2009 |
TH-150C型大气采样器 T6新锐可见分光光度计 |
0.005mg/m3 |
非甲烷总烃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8-1999 |
TH-150C型大气采样器 7820A甲烷/非甲烷总烃检测仪 |
0.04 mg/m3 | |
氨 |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3-2009 |
TH-150C型大气采样器 T6新锐可见分光光度计 |
0.01mg/m3 | |
硫化氢 |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3.1.11.2 |
TH-150C型大气采样器 GMA-3201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 |
0.001mg/m3 |
6.3噪声监测
本项目周边都为交通主干道,噪声无法布点监测。
7.验收监测评价标准
7.1废水评价标准
废水评价标准见表7-1。
表7-1 废水评价标准限值
废水类型 |
污染物名称 |
标准限值(mg/l) |
标准名称、代号、级别和依据 |
生活污水、餐饮废水 |
pH值 |
6-9 |
张家港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此标准根据张地2005-A39号地块商业用地(曼巴特购物广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接管标准) |
悬浮物 |
≤250 | ||
化学需氧量 |
≤300 | ||
氨氮 |
≤45 | ||
总磷 |
≤3 | ||
动植物油 |
≤100 | ||
张家港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排放水 |
pH值 |
6-9 |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 |
悬浮物 |
≤10 | ||
动植物油 |
≤1 | ||
化学需氧量 |
≤50 |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32/T1072-2007)表2标准 | |
氨氮 |
≤5(8) | ||
总磷 |
≤0.5 |
备注: 1、pH值无量纲;
2、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7.2废气评价标准
废气评价标准见表7-2。
表7-2 废气评价标准限值
废气 类型 |
污染物 名称 |
排气筒 编号 |
排气筒 高度(m) |
标准限值 |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mg/m3) |
标准名称、代号和级别 | |
排放浓度 (mg/m3) |
排放速率 (kg/h) | ||||||
有组织废气 |
饮食业油烟 |
Q1、Q2 Q3、Q4 |
30 |
2.0 |
/ |
/ |
GB 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表2中相应标准 |
无组织排放废气 |
氮氧化物 |
/ |
/ |
/ |
/ |
0.12 |
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非甲烷总烃 |
/ |
/ |
4.0 | ||||
氨 |
/ |
/ |
1.5 |
GB 14557-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 | |||
硫化氢 |
/ |
/ |
0.06 |
7.3排放总量标准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见表7-3。
表7-3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种类 |
项目 |
总量控制指标 |
废水(接管量/外排量) |
废水量 |
≤476325吨 |
化学需氧量 |
≤142.9/23.8吨 | |
悬浮物 |
≤85.74/4.76吨 | |
氨氮 |
≤11.7/2.38吨 | |
总磷 |
≤1.14/0.238吨 | |
动植物油 |
≤2.86/2.86吨 |
120万元
39分钟前95万元
7小时前179万元
4小时前108万元
17分钟前180万元
8小时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