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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房产

非申请家庭成员不能继承经适房

张家港房产 2011/4/25 8:52:41 1184次 0条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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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申请家庭成员不能继承经适房 <

非申请家庭成员不能继承经适房

■本市发文明确相关事宜 ■如老人单独申请经适房,死后子女不能直接继承经适房居住权

  晨报讯 经济适用房申请家庭一旦出现生老病死,相关事宜该如何处置?记者昨天从市房管局获悉,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死亡后相关事宜的处理意见》,给出了明确的操作办法。

  《意见》明确,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前死亡的,该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利不发生继承。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后死亡的,如属房地产权利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这其中,继承人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不享有经济适用住房居住使用权,仅享有在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发生回购或者转让后,主张分割所得价款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一个老人单独以他名义申请了经适房,如果他一旦死亡,则其子女不能直接继承该套经适房的居住权,仅能在这套房子被回购或者转让时,获得规定产权比例的转让收入。

  市房管局局长刘海生透露,预计到4月底,13个区第一批经适房的集中受理工作可全部完成,8月份全面进入摇号排序、轮候选房阶段。预计从6月份开始,将组织各区按照今年的申请准入标准,开展第二批经适房申请 (即人均月支配收入调整为3300元,人均财产调整为12万元的新标准)受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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