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价格 调整意见如下:
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和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价格的意见的通知市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江苏省“十二五”水价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3号)等文件精神,保障我市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节约用水,决定调整张家港市自来水价格并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价格。调整意见如下:
一、调整自来水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从现行的2.60元/立方米调整为2.95元/立方米。其中,基本水价从现行1.41元/立方米调整到1.61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从现行1.15元/立方米调整到1.30元/立方米;城市附加费0.04元/立方米保持不变。
2.非居民生活用水从现行的3.10元/立方米调整为3.75元/立方米.其中,基本水价从现行1.56元/立方米调整到2.21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30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20元/立方米、城市附加费0.04元/立方米保持不变。
3.特种用水从现行的4.50元/立方米调整为5.30元/立方米.其中,墓本水价从现行2.96元/立方米调整到3.46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从现行l.30元/立方米调整到1.60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20元/立方米、城市附加费0.04元/立方米保持不变.
二、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
1.水量分档和水价标准。按年度用水量计算,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水量划分为三个阶梯,水价按阶梯递增。每户户籍人口在4人以下(含4人)的用水户,第一阶梯年用水量为216立方米及以下,水价为2.95元/立方米;第二阶梯年用水量为216-300立方米(含)之间,水价为3.75元/立方米;第三阶梯年用水量为300立方米以上,水价为6.15元/立方米。
2.人口为4人以上的家庭,每户每增加l人,每年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54立方米,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直接认定其阶梯水量和水价。
3.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市区(杨舍城区二环路以内区域)所有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现阶段不具备一户一表条件而无法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式水价,水价按照第一阶梯水价标准执行,即2.95元/立方米.
4.执行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含乡镇)不执行阶梯式价格,水价标准按居民阶梯水价加权平均数确定,统一执行3.20元/立方米。
三、相关说明
1.市给排水公司与保税区长顺给排水有限公司、港务局的总表结算价标准为不分用水类别2.18元/立方米(基本水价、含税)。实行同网同价、同质同价后,不得在自来水价格上加价或以其它任何名义加收费用.
2.对于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困难家庭,继续按照每户每月补贴8立方米的补贴标准,委托民政局发放。
3.供水企业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为用户提供用水信息查询和告知服务,指导或提醒用户合理用水;定期发布居民用水情况,宣传节水知识,倡导节约用水;完善对外服务热线系统以及快速抢修应急处置机制,及时解决用户反映的实际问题.四、执行时间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价格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行,10月1日后对用水户的第一次抄表执行原价格,第二次抄表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3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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