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公 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有关要求,民政部近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除办理涉台和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我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将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苏州市民政局统一部署,从2015年9月25日起,除规定范围外,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如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依据,需要了解核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情况的,可以通过开放信息核对端口、公函往来等多种方式,在部门间直接完成信息核对工作。
张家港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201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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