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担兑付义务吗?
案例:近日,胡某拿着一张到期已16年的存款单到银行支取钱,但是因为存单与胡某姓名不符,加之胡某又忘记密码而导致无法取款,因此胡某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胡某持有某银行1999年2月10日出具的储蓄存单一张,为存期一年的留密存单,户名为化名“李某”,金额7000元。这笔存款到期已达16年,在此期间没有被任何人支取。
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存单为胡某所有,判令银行向胡某兑付存款7000元及利息。该案中胡某因自身原因忘记密码,导致该笔存款不能顺利支取,其本人具有一定的过错,该案受理费由胡某承担。
解析:对于该案的判决,法官庭后解释称,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要求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时应当使用实名,同时明确,实施前已经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按照该规定实施前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案中,胡某持有的存单,是该银行正规存单且盖有业务公章、经办人私章等。本案中,银行应当持有该存单的底单,胡某要求对该底单上的字迹进行鉴定,但该行拒绝提供,也拒绝依据底单进行笔迹鉴定。据此,银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认定胡某持有的存单是银行出具的真实存单,双方存款关系成立,银行应依法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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