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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友情提醒广大企业群众:关于正确提供不动产登记材料的友情提醒

张家港房产 2020/9/17 10:46:17 1103次 0条点评
摘要 ​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友情提醒广大企业群众:根据《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规定,申请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办公服务场所申请登记,部分业务也可通过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网络平台或者是设立在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地的便民服务受理点提出申请。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友情提醒广大企业群众:根据《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规定,申请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办公服务场所申请登记,部分业务也可通过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网络平台或者是设立在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地的便民服务受理点提出申请。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二、申请材料形式应当为纸质介质,申请书纸张和尺寸宜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韧性大、耐久性强、可长期保存的纸质介质;

      2.幅面尺寸为国际标准297mm×210mm(A4纸);

      3.填写申请材料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因申请人填写错误确需涂改的,需由申请人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三、申请材料所使用文字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材料应使用汉字文本;

     2.少数民族文字文本的申请材料在非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地区使用,应同时附汉字文本;

     3.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当翻译成汉字译本,申请人可委托社会翻译机构进行翻译,亦可自行翻译。当事人应对汉字译本的真实性负责并签字确认。

      四、申请人需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1.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如实、准确填写不动产登记机构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申请人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签字;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人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盖章。自然人委托他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签字;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他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签字,并加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章。

      2.共有的不动产,申请人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中注明共有性质。按份共有不动产的,应明确相应具体份额,共有份额宜采取分数或百分数表示。

      3.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如有疑问,敬请垂询不动产登记咨询热线:96510-8。





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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