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新闻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资源规划局 关于促进存量建筑盘活利用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益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张家港新闻 2021/1/15 16:23:03 7506次 1条点评
摘要 为进一步加强存量建筑盘活利用,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益,完善城市形象面貌,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助力产业转型升级,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存量建筑盘活利用提出如下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苏府办〔2020〕319号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资源规划局 关于促进存量建筑盘活利用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益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资源规划局制定的《关于促进存量建筑盘活利用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益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4日


关于促进存量建筑盘活利用

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益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存量建筑盘活利用,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益,完善城市形象面貌,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助力产业转型升级,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存量建筑盘活利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立足我市资源利用现状和发展需求,规范引导存量建筑盘活利用,有效提升土地承载能力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为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和公共配套服务功能提升拓展新的发展空间。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形成支持和鼓励存量建筑活化利用的良好氛围。落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求,发掘存量建筑历史文化资源潜力,赋能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助力古城复兴。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古城保护与节约集约并重。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要求,突出历史文化延续传承,加强传统风貌保护,呵护古城肌理和传统街巷特色。摒弃“大拆大建”改造模式,结合存量建筑现状和实际需求,通过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和永久调整用地性质两种途径,因地制宜、分门别类推动存量建筑活化使用,有效提升资源利用效益。

      (二)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并重。加强政府引导,树立促进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鲜明导向,编制专项规划,划定实施范围,实行正负面清单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存量建筑产权人根据市场需求合理确定业态功能,让“沉睡资产”重新活起来,推动新业态培育和人气商业集聚。

      (三)坚持规范管理与灵活高效并重。存量建筑活化利用要与地方产业导入要求和区域发展定位相契合,要以国家和省市既有政策框架为基础,要确保符合房屋使用安全规定和消防要求。提高服务效能,按照“管什么,批什么”的原则,建立灵活、便捷、高效的审批机制,形成职责边界清晰、节点精简、流程顺畅的审批程序。

       三、工作要求

      (一)准确把握适用范围。

       1.本指导意见所指的存量建筑,是指已申领或具备申领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条件的已建成既有建筑,在不拆除的条件下,经批准通过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方式实施再利用。对列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范围内的存量建筑,或政府相关专项规划明确需拆除的建筑,不在本指导意见适用范围之列。

       2.对利用存量建筑兴办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科技创业载体、互联网+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用于养老服务、体育、旅游配套、政策性租赁住房、医疗等提升公共配套服务功能的,可保持土地权利类型和土地用途 5年过渡期不变,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对文保、控保建筑和其他经认定的历史建筑以及古城古镇古村保护范围内各类存量建筑,可按照旅游配套产业用地政策,允许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用于实施提升旅游配套服务功能的项目,并可执行 5年过渡期政策。

       3.符合 5 年过渡期政策规定的存量建筑,在过渡期内,免于征收相关土地收益。年收益不作为拆迁或征收补偿中用途变更的依据。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存量建筑,涉及转让和抵押的,按原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用途办理。

      4.建立正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纳入正面清单的,方可同意存量建筑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纳入负面清单的,不予受理。正负面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二)科学编制实施规划。

      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立足于支持和引导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城市功能品质提升和人居环境改善的角度,统筹兼顾产业导入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落地的需要,以产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为基础,结合存量建筑现状、市场需求和产业导向,确定重点打造片区,编制存量建筑盘活利用实施规划,科学划定实施范围,确定项目清单,明确实施进度安排。树立差别化管理理念,坚持“留改拆”并举,对古建老宅、传统民居、工业遗存等存量建筑,统筹处理好保护和利用的关系,积极引导活化利用,焕发发展新活力。对建筑危旧、存有安全隐患的存量建筑,鼓励市场主体根据市政府《关于优化配置城镇建设用地加快城市更行改造的实施意见》(苏府〔2013〕147号),通过自行改造方式盘活利用。

      (三)切实加强审批管理。

        1.存量建筑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由各县级市(区)审批,各县级市(区)相关部门负责产业认定,办理各项审查手续;市一级负责指导、协调、推动和考核工作开展,汇交备案项目信息和审批结果。各县级市(区)要按照“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并联审批”的原则,明确综合受理部门,建立由资源规划、行政审批、发改、教育、科技、工信、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建、城市管理、水务、商务、文广旅、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税务、消防救援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存量建筑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审查及核准。

       2.由存量建筑产权人或受产权人委托的主体向综合受理部门提交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书面申请,综合受理部门召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进行联审会商。联席会议对临时改变的使用功能所属的产业门类和认定主体进行明确,对是否适用过渡期政策、是否需办理规划审查、施工图和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环保















网友评论(共1条) 全部评论
头像1楼

2021/6/30 17:35:57

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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