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抵押不动产办理转移登记的友情提醒
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友情提醒广大市民: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54号)要求,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转让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在《民法典》实施后办理抵押的不动产,根据《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故当事人在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或抵押预告登记时,登记机构将根据其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情况。如有约定且在抵押期间办理转让的情形,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如没有约定且申请转让的情形,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共同申请。同时,抵押财产转让的,原抵押权不受影响。如有疑问,敬请垂询不动产咨询热线:96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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