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张家港保税区、街道房票安置公示来啦!
近日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网发布了
《保税区、街道房屋征收(搬迁)定向房票安置实施办法项目公示》
具体内容一起来看下
一、项目概况
为进一步完善区街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政策,拓宽安置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源的多样化需求,缩短安置过渡期。根据张住建发〔2022〕87号关于印发《张家港市住宅房屋征收(搬迁)定向房票安置指引(试行)》的通知,结合区街实际,现拟定保税区、街道房屋征收(搬迁)定向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二、征求公众意见
为保证公众知情权,广泛听取和收集利益相关者的建议和意见,现对本实施办法进行公示。主要就以下几点征求公众对本实施办法的意见,如有其他方面意见或建议也可提出:
(一)本实施办法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二)本实施办法对公众生活的影响。
三、公示说明
(一)本公示的公示期为自公示发布之日起10天,即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10日;
(二)公众对本实施办法的意见、建议可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与评估责任单位、评估实施单位反馈;
(三)公示期间,评估实施单位将为公众提供相关资料查询和咨询服务。
四、联系方式
(一)评估责任单位
单位名称:保税区城乡发展局
联系人:邱芬
联系人电话:58936618
(二)评估实施单位
单位名称:江苏政通规划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工
联系人电话:13225701814
E-mail:2232093472@qq.com
保税区、街道房屋征收(搬迁)定向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区街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政策,拓宽安置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源的多样化需求,缩短安置过渡期。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张家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张政发规〔2011〕11号)、《张家港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张委办〔2011〕11号)、《关于在市区推行住宅房屋征收(协议搬迁)房票补偿的实施办法(试行)》(张政发规〔2016〕8号)、《张家港市住宅房屋征收(搬迁)定向房票安置指引(试行)》(张住建发〔2022〕87号)等规定,结合区街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保税区、街道行政区域内,本年度起因实施城乡和相关专项规划新启动搬迁项目(同一任务书分阶段实施项目参照执行),且被搬迁房屋性质为住宅。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可选择房票补偿安置,本办法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项目。
二、组织实施
街道作为拆迁主体,保税区城乡发展局受街道委托,组织安排相关工作班子具体参与实施定向房票安置工作。保税区城乡发展局负责房票实施登记、发放、监督管理及政策解释,保税区规划建设局负责房源库保障工作,房屋搬迁出资单位负责资金保障、结算等相关工作。
三、政策定义
定向房票安置是指在区街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政策执行的基础上,通过定向房票由被搬迁人自主选择认购房源的一种补充安置形式。根据房屋搬迁补偿协议向被搬迁人发放定向房票,被搬迁人在有效期内凭定向房票自主选择认购本区街范围内房屋搬迁项目房票使用房源库内的各楼盘项目,并给予相应的购房奖励。
四、房票面额
房票面额为被搬迁房屋中选择定向房票安置部分的市场评估价格【(房屋评估重置价+房屋综合补偿价)*未进行产权置换的认定产权置换面积】,加上货币补偿面积金额、装潢补偿、附着物补偿、契税补贴、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等各项费用的总额。(房屋综合补偿价视市场行情、区域调整公布)
被搬迁房屋中涉及的装潢补偿、附着物补偿、契税补贴、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等各项费用仍按照现行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政策规定。自主选择定向房票安置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房票奖励
对选择定向房票安置的被搬迁人给予购房奖励,奖励标准为自出具房票之日起3个月内兑付的,一次性给予实际使用面额15%奖励;第4个月至第5个月内兑付的,一次性给予实际使用面额10%奖励;第6个月内兑付的,一次性给予实际使用面额5%奖励。
房票使用人持不动产权证或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与房屋搬迁出资单位结算购房奖励。
六、房票有效期
自房票发放之日起不超12个月(视项目情况确定),被搬迁人未使用房票的,视作其自愿放弃定向房票安置,房票作废。按原房屋搬迁补偿协议安置。
七、房票形式
签订《房票安置协议》后核发实名制电子票证,载明房票使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房票金额、出票日期等相关信息。
八、房票使用人
房票使用实行实名制,房票使用人为签订房屋搬迁补偿的被搬迁人,也可为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直系亲属使用房票的,需提供相关合法手续。房票不得转让或赠与,不得抵押和非法套现。
九、房票申请
在签订产权置换安置协议后,被搬迁人向保税区城乡发展局提出房票安置申请,经协商一致后签订《房票安置协议》。绑定房票和被搬迁人信息后,核发房票开始计算有效期。
十、房票使用
1.购房范围:选择房票安置的被搬迁人,可自主选择认
购本区街范围内房屋搬迁项目房票使用房源库内的各楼盘项目,包括经相关部门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以房票结算的已取得预售许可或已交付使用备案的新建商品住宅房(含配套汽车库或汽车位)。房票持有人享受充分的购房选择权,与参与定向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协议。
2.购房价格:参与房票安置的房企与房屋搬迁出资单位签订《房票安置合作协议》,商品房价格为市场行为,房企与持有房票购买人根据市场价格协商房屋成交价。
3.房票购房结算:房票视作货币资金与房企进行结算,最终由房企与房屋搬迁出资单位进行结算。商品房购买结算遵循少补原则,缺口资金由购买人以现金或贷款等形式自行补足;房票面额高于商品房房价的,未使用部分开发商以现金形式支付。房票也可抵扣产权车位、维修基金、物业费等。如因结余部分结算所产生的任何纠纷,政府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其他
房票仅为被拆迁人购买商品房的房款抵扣,不作为其它任何依据。如房企与购房者产生任何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房屋质量、交房日期、物业管理、面积差价、车库及车位租金、物业费等,由房企与购房者进行协商沟通,政府及相关部门不承担任何解释及连带责任。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属保税区城乡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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