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新闻

自2023年9月1日起,张家港市建设单位在住建窗口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时,应提交《苏州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替换原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张家港新闻 2023/8/17 8:44:48 349次 0条点评
摘要近期,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受理材料的通知》(苏住建消〔2023〕3号)文件,统一明确苏州市范围内的消防验收及消防验收备案受理材料,并要求各县级市(区)采用新版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消防查验情况。

      近期,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受理材料的通知》(苏住建消〔2023〕3号)文件,统一明确苏州市范围内的消防验收及消防验收备案受理材料,并要求各县级市(区)采用新版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消防查验情况。

     《通知》要求,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设计要求进行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苏州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加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各单位应如实填写《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现场查验记录表》备查,并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伪造查验情况。

为贯彻落实《通知》的各项要求

市住建局立足职责职能,强化措施

切实增强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机构监督管理

进一步规范和优化

我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审批工作

更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自2023年9月1日起,张家港市建设单位在住建窗口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时,应提交《苏州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替换原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报告中应包含4项内容: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意见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报告、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豁免施工图审查的其他建设工程,应提交《施工图免于审查通知单》。

      强化消防查验机构监督管理




      近日,市住建局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机构服务行为的补充通知》(张住建发〔2023〕113号),对原张住建发〔2023〕73号文件进行补充说明。要求消防申报时应提交《苏州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告中应包含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并明确了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实施主体、查验依据、查验内容、违法责任、监督管理等事项。

      组织政策文件的宣传培训


      8月11日下午,市住建局组织召开宣传培训会,16家消防检测机构代表参加会议。会上对相关文件进行了宣贯,并详细讲解了如何编制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和现场查验记录表,提交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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