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不动产预查封的友情提醒
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现就办理不动产预查封登记,友情提醒如下:
虽未进行产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不动产的情形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房屋;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特别提醒:不动产在预查封期间转移登记到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计算。
若有疑问,敬请垂询 0512-5869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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