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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非独有 未经共有人允许不得擅自买卖

楼市动态 2012/9/27 15:57:59 1295次 0条点评
摘要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张某擅自处理和其他人共有的房产,并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张某和杜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市民杜先生和和张某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杜先生发现张某的房子并非他独自所有,张某的姐姐也作为共有人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当杜先生与张某商议房产过户问题时,张某的姐姐却表示坚决反对转让该房产。杜先生想问,在这种情况下,他该怎么办? 

  解答: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张某擅自处理和其他人共有的房产,并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张某和杜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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