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某餐饮店优惠后拒开发票 消费者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近日,张家港工商局开发区分局接到张先生的投诉,称其在某饭店用餐后索要发票时遭到店家拒绝,觉得很不可思议,希望能帮忙解决。
张先生与其朋友在某中餐馆就餐,共消费350元,结账时,张先生向店家索要发票,但是店家却拒绝开具发票。店家称因为张先生使用了打折优惠券,他要发票就说明可以报销,除非张先生不使用打折优惠券。张先生听了店家的辩解,觉得非常不合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不管是否打折,店家都应当向张先生开具发票。经过调解,商家最终给予打折优惠并开具了发票。
工商部门提醒,现在很多商家都以打折优惠、赠送赠品、暂时没有发票等理由不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消费者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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