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11月1日起张家港市存量房买卖转移登记有调整
公 告
自2017年11月1日起,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受理“存量房买卖转移登记”时不再收取“物业管理费清缴证明”。“物业管理费清缴证明”在房产交易网签备案节点进行审核,即在中介处申请委托成交的存量房网签备案,“物业管理费清缴证明”由房产交易管理中心统一审核;申请人在申请自行成交网签备案时需提交“物业管理费清缴证明”,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交易窗口进行审核。
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7.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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