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新闻

烟花爆竹燃放提醒!!张家港继续执行限制燃放政策

张家港新闻 2025/1/29 12:09:08 187次 0条点评
摘要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天就是年初一了

不少人关心

节日是否能燃放烟花爆竹

今年

张家港继续执行限制燃放政策

如小伙伴们有燃放意愿

请到禁放区域外燃放

但要按照燃放说明安全、文明燃放

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

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燃放烟花爆竹

禁放区内

全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非禁放区内

在符合安全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张家港最新禁放区域

        市区东至东二环、南至南二环、西至西二环、北至张杨公路。


 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

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二)火车站、汽车站、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集贸市场、商场、风景名胜区、园林、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四)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

      (五)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六)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仓库。

      (七)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建筑物内部、高层建筑周边。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违法销售、

燃放烟花爆竹的法律后果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确需购买烟花爆竹的,请到非禁放区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合法销售网点购买普通消费者可以燃放的C、D级产品,不要购买假冒伪劣产品和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劝阻违法燃放行为,主动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电话:110(非法运输、燃放),12350(非法销售、储存)。

       在欢庆之余

我们不能忽视燃放烟花爆竹

潜在的安全隐患

为了维护城市环境

保障您和家人的

身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

请您继续遵守禁放规定

参与禁放监督、支持禁放工作

烟花虽美 安全更贵

祝愿大家都能拥有一个

欢乐平安的新春佳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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